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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的基本看法与审办流程

浏览次数: 宣布日期: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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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用地基本看法

临时用地: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 ,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回复地类或者抵达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 ,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 ,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 ,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基本要求

1.临时用地规模

(1)建设项目施工历程中建设的直接效劳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 ,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效劳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 ,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质料堆场、制梁场、拌杂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 ,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 ,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门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3)《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领土空间计划体例和实施中增强历史文化遗产掩护治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划定的考古和文物掩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掩护设施、工地宁静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4)切合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2.临时用地选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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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一般不凌驾。

√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 ,期限不超四年。

三、临时用地审批与复垦

1.临时用地审批

(1)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卖力临时用地审批 ,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 ,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卖力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分行使审批权。

(2)城镇开发界限内使用临时用地的 ,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计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 ,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计划许可 ,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3)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可先以临时用地方法批准使用 ,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 ,治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 ,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 ,按期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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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用地复垦

《自然资源部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治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划定:

(1)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 ,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2)按年度统计 ,县(市)规模内的临时用地 ,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抵达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要求所在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 ,凭据县(市)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四、临时用地审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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