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包管土地要素的有效供应,2022年11月1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生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对工业用地的供应体系、供应程序、土地使用权权能、用途转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要求和规范,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步伐的有关要求,增强和革新国有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的供应治理,推进工业用地供应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强化土地要素包管,降低用地本钱,增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体系
健全工业用地恒久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法。
(一)恒久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条约期内均以租赁方法使用,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条约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法。恒久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凌驾20年。
(二)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供地时设定一按期限的租赁期,凭据果真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法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用地项目抵达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法。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凌驾5年。
(三)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出让的供应方法。
二、优化土地供应程序
在确保土地市场公正公正果真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各地可将工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工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一)接纳恒久租赁的,实行挂牌方法。在20天通告期结束时只有一个申请人切合竞买资格和竞得条件的,直接确定其为竞得人;申请人多于一个的,通过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接纳先租后让的,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明晰租赁期限、租赁转出让的条件,以及租赁阶段解除条约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赔偿标准,一并向社会通告。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租赁条约。租赁期届满切合转出让条件后,与土地使用者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约。
(三)接纳弹性年期出让的,凭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分规章和操作规范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凭据条约约定依法缴纳土地租金或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申请治理不动产首次挂号。其中,接纳租赁方法供应的,在治理首次、转移、变换、典质等挂号时,应审查截至挂号时点土地租金是否已缴齐,并收取相关缴纳凭证。
三、明晰土地使用权权能
(一)以租赁方法供应的,承租人在按划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同意或凭据条约约定,可将依法挂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典质。转让的,原承租人退出,租赁条约约定的权利义务同时转让给受让人,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条约;转租的,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应履行租赁条约约定的权利义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典质的,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典质,典质权实现时,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在工业用地最横跨让年期内,租赁期届满,在满足条约约定续租条件的情况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租应予以批准,续期租金应在初期条约中约定。
(二)以先租后让方法供应的,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典质。转出让后,享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
(三)以出让方法供应的,除条约另有约定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典质。出让年期届满,切正当定及条约约定续期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应予以批准。
四、实行地价勉励支持政策在差别供应方法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明确价格(租金)标底。工业用地的价格(租金)不得低于工业用地的本钱价(租)。工业用地的本钱价(租)可以接纳片区内差别用途土地面积或土地价格占比分摊盘算。
(一)接纳恒久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解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解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解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二)接纳先租后让的,租赁期租金标准凭据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租让年期之和不凌驾法定最横跨让年限。勉励在出让阶段实行弹性年期。
(三)接纳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价格标底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切合计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严格用途转换
在领土空间计划中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明晰工业用地用途转换负面清单,稳定工业用地总量。关于工业用地内部的调解,或调解为研发设计、工业孵化、产品中试等用地的,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要研究制定允许、兼容、禁止结构的工业类型转换目录和转换规则,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
六、增强履约监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将工业准入要求与土地用途、计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并纳入供地通告,对后期监管有转让(含支解转让)、转租或股权转让限制要求的,也应一并向社会果真。土地用途、计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应载入土地有偿使用条约,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增强履约监管;工业准入要求等应纳入监管协议,凭据“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部分进行监管。要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协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自然资源部
2022年11月16日
来源:自然资源部
http://gi.mnr.gov.cn/202212/t20221220_2771194.html